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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风筝行业培训工作,提高项目培训效率和质量,明确纪律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中国风筝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培训,是指全国范围内风筝项目面向裁判员、教练员、从业人员、爱好者、青少年等各类人群开展的各级各类培训,包含岗位培训、技能知识培训、年度复训、思想政治培训等。

  第三条 中国风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行业相关培训标准与政策,编制、执行全年培训计划,负责风筝行业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培训主办、承办单位对培训负有主体责任。

  第五条 培训主办、承办单位应主动联系本协会进行报备,主动接受监管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建立全国各区域风筝行业人才档案信息库,逐步形成全国各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风筝培训教师等行业人才队伍的档案信息,并如实记录参训人员的学习经历、活动经历、从业经历等。

  第三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七条 用于开展风筝项目培训的场地应符合本协会的场地器材及相关规则中的要求,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培训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校在完成风筝项目培训工作后,继续利用体育场地开展风筝项目教育教学工作。可建立风筝项目学校体育社团,并遴选符合条件的风筝协会等相关机构继续为学生提供风筝项目培训。

  第九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四章  课程要求

  第十条 风筝项目培训的课程根据需求,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一条 培训课程应当根据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运动水平等级等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结合不同要求、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培训人员的特点,以风筝专业知识技能、竞赛规则、政策法规、文化素养、反兴奋剂等为基本内容。放飞安全等内容应作为培训课程中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按照所举办的风筝项目培训的特点、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配备执教人员,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50人,超过15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青少年风筝项目培训应配备专职教师与执教人员进行配合。

  第十三条 在风筝进校园培训工作中,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美术、劳动科技等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配合培训主体,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风筝项目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鼓励通过参加教师培训或采购服务引入风筝行业专业人员等方式提高在校教师风筝专业知识或补充师资力量。

  第五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 风筝项目培训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本协会认证发放的培训相关证书;2.全国各级风筝协会颁发的职位等级证书;3.风筝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经体育和文化行政部门认可的风筝项目相关证书。

  第十五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对拟用的培训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八条 为提升本身业务水平和知识能力,全国各级裁判员、教练员应定期参加裁判员、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原则上每2年应参加1次由中国风协主办的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第六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培训工作进行前须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规定双方权益。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招生信息醒目位置公示。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副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二十二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三条 风筝项目裁判员、教练员、学校教师等承??斡嘌盗?、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将作为评级考核、裁判选派、授课、执教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风筝项目培训场地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在同一场地内进行户外风筝放飞培训工作时,培训区域之间应根据培训规模和风筝项目用间隔带划分好各个区域,避免造成伤害。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应急预案及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台风、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

  第二十五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二十六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瓮馓逵嘌抵魈逵Ω葑陨砉婺E浔覆簧儆?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风筝项目培训主体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风筝项目培训期间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及急救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急救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消防和急救器材。

  第二十九条 鼓励风筝项目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风筝项目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国风筝协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风筝项目培训行为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