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5 16:15 中国风筝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风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教练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风筝协会章程》等规定,并结合项目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行业管理下,经本协会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在风筝赛事活动中从事训练指导、教学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从事教练员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传统体育精神。热爱风筝运动,努力学习和积累相关理论知识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教练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各级别教练员培训纲要和教材,认定培训单位资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办相关培训,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建培训讲师队伍。
第二章 教练员注册和管理
第五条 教练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六条 教练员应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后,方有资格带队参加本协会活动?;嵩弊⒉峁ぷ靼础吨泄珞菪峄嵩惫芾戆旆ā分葱?。
第七条 注册成为本协会会员的教练员需年满18周岁,是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条 教练员等级培训和认证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体规字〔2019〕1号)、《中国风筝协会教练员等级培训认证制度》(后续发布)执行。
第三章 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各级教练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各等级的教练员学习、培训与考核,并按规定申请晋升等级;
二、参加相应各级各类风筝的教学、训练工作;
三、向竞赛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培训工作或教练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参加风筝教学训练时组委会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对教练员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教练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祖国统一。不发表任何妨碍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不当言论。
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坚持公平正义,抵制不正当竞争,抵制违法乱纪行为,廉洁自律。
三、教练员需确??蒲а盗罚傅嫉幕疃枋屎显硕钡哪炅?、发育程度、经验和能力等。
四、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风筝项目竞赛规则,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五、加强个人修养,注重言谈举止,公共场合杜绝不当言行,杜绝污言秽语、行为轻佻,自觉维护风筝运动形象。
六、建立和维护良好融洽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不制造不激化矛盾。
七、主动参加培训,积极参与教练员队伍建设,团结协作,促进教练员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八、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协会)指派的教练工作任务,主动配合有关机构进行教练员指导培训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九、正确对待裁判判罚、比赛成绩,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意见或申请仲裁,教练员禁止以过激言语、罢赛、退赛等方式扰乱赛事秩序,禁止怂恿运动员做出任何过激行为。
十、服从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技术等级教练员的年度注册与复核考试。
第四章 教练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爱岗敬业、勤奋钻研,主动学习和提高风筝专业知识及能力。
第十二条 教练员应制定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严格按照训练计划展开训练。高标准、严要求,要强度、要效率、要成果。提升短板,强化优势。
第十三条 教练员必须做好与每一位运动员交流沟通工作,做好运动员国家利益至上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运动员的思想状态、竞技状态,做到指导有方、调度有序。
第十四条 教练员需强化运动员比赛作风,坚持公平竞赛原则,杜绝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教练员需严格日常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运动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已经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及时处理,并向管理单位汇报。因管理疏失,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教练员需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教练员需对全队强化反兴奋剂教育,严格饮品、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教练员带队参加赛事和活动期间,应尊重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和赞助商权益,配合主办方或承办方的活动安排。
第五章 教练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本协会将在年底分级分项开展优秀教练员评选工作,对先进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协会可建议或推荐在赛事活动中表现优异的教练员,提请所在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教练员行为触犯法律,应移交法律机关处理,同时本协会将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教练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指导资格、停止教练员指导资格1—2年、降低教练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教练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教练员指导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组织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秘书处进行申诉和举报。以书面形式实名递交,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秘书处应及时受理,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国风筝协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风筝协会教练员管理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