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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风筝运动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风筝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运动员在风筝项目中的主体作用,引导运动员自律自强、健康向上,维护运动员权益,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特设立中国风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运动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所辖运动员,是指在本协会自愿、公开、合法、参加赛事和培训的全体运动员。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从事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另设执行秘书1人。由主任1人、副主任与成员若干组成,每届任期至本协会下一届换届大会。

  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上一届委员会推荐,经协会秘书处提名至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执行秘书由中国风协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人员)担任。执行秘书无本委员会投票和表决权。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公正、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并具有优秀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具有丰富的风筝专业知识,在运动员中具备较强的号召力。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两方面人员组成:一是曾为我国风筝运动做出贡献的退役和现役优秀风筝运动员代表,二是在注册及法律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代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委员会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运动员自律自强、健康向上。

  第十条 委员会职责

  (一) 委员会致力于维护运动员权益,为运动员提供必要的专业咨询、法律咨询等帮助与服务。

  (二) 做好运动员的培养与发展工作,组织运动员学习交流活动,努力提升风筝运动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三) 拟定运动员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项决议、建议等报本协会秘书处,经批准后执行。

  (五) 积极参与风筝项目各项事务,收集、整理并向本协会反映广大运动员对项目推广、比赛训练、人才培养、运动员服务保障等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 协助做好运动员服务保障工作,引导运动员正确认识并安全、科学地参与运动训练比赛,养成良好的从业道德、规则意识和参赛礼仪。

  (七) 监督和检查运动员委员会的工作,建议撤换不称职的成员,报本协会秘书处,经批准后执行。

  (八) 审议本委员会接受新委员和取消成员资格的提案。

  (九) 本委员会工作规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人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分配所有成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临时全体会议,有权在某些工作因特殊原因无表决结果时做出最终决定。

  (二)副主任的职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授权,可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行主任职责。

  (三)委员的职责

  1.认真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学习交流,总结经验;

  3.提出有利于提升运动员培养与发展工作水平的建议;

  4.及时反映运动员培养与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两年不出席的,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与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本委员会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工作规范由本委员会按照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需要拟定,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员具有独立提案权、议事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个人和机构的影响,如表决事项涉及利益关联或冲突,将实行委员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须根据《章程》和理事会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关事项,会议纪要、议事程序均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进行。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有关问题?;嵋橥ǔSυ谙呦戮傩?,如有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主任允许,会议可在线上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需要表决的议案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可生效。执行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于在会议决策表决中提出不同意见的,应由提出不同意见的委员签字,该委员可不对该项决议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实施计划方案,提交执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委员会执行秘书负责组织,并通过邮件、电话及其他现代通信方式与委员会成员保持沟通与交流。

  第十八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应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提前发至与会委员。

  第十九条 任何委员可以对运动员委员会的决议保留个人不同意见,亦可向中国风协秘书处报告。

  第二十条 任何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委员会主任允许,不得将会议内容、委员会内部有关文件对外泄漏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不得对中国风协的各项工作发表不负责任的评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风协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规则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尽职工作、违反本规定条款、中国风协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委员,由中国风协执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国风筝协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风筝协会运动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