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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适应风筝运动的发展形势,鼓励和支持风筝运动员参加风筝赛事,逐步建立完善的风筝项目竞赛管理体系,活跃并规范风筝运动竞赛市场,激发运动员进取精神,中国风筝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风协”)制定本办法。

  (二)风筝竞赛积分排名将作为本协会评价运动员发展水平、高水平运动员等级评定和选拔、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赛事及年终总决赛入围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积分赛事范围

  (一)积分赛事包括:中国风协主办的国家级风筝竞赛、在本协会注册认证的赛事,以及其他本协会指定认可的赛事。凡参加以上范围赛事的运动员,均可以获得相应积分。

  (二)纳入运动风筝项目积分序列的比赛分为S、A、B、C、D、E六个级别:

  S级:由中国风协主办并包含全部运动风筝项目的最高级别赛事;

  A级:由中国风协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包含运动风筝竞赛项目的全国综合性风筝锦标系列赛运动风筝竞赛项目及全国运动风筝单项赛事;

  B级:由中国风协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包含运动风筝竞赛项目的全国综合性风筝精英系列赛、中国运动风筝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分站赛;

  C级:由中国风协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包含运动风筝竞赛项目的全国综合性风筝邀请系列赛、中国运动风筝联赛城市分站赛(地级市);

  D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体育、风筝协会、教育等部门主办及中国风协认可的社会机构主办的包含运动风筝竞赛项目的赛事。

  E级:由地级市体育、风筝协会、教育等部门主办及中国风协认可的社会机构主办的包含运动风筝竞赛项目的赛事。

  (三)在竞赛规程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个人积分按照本办法计算;特殊赛事或组别,以竞赛规程说明为准,可给予更高标准的积分。

  (四)青少年赛事分为12岁以下级别、12-18岁级别,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中国风协秘书处定期公布纳入积分序列的比赛和积分排名。

  第三条 积分项目和竞赛形式

  (一)列入本办法的项目包括:

  1.双线运动风筝个人(双人)赛、团体赛;

  2.四线运动风筝个人(双人)赛、团体赛。

  (二)列入本办法的竞赛形式包括:

  1.规定动作比赛;

  2.芭蕾套路比赛。

  (三)参加双人赛、团体赛的运动员,根据名次,按照积分获取办法进行个人积分。

  第四条 记分周期

  (一)运动员积分以自然年为单位,年度积分的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两年为积分周期。

  (二)每个周期可以计入积分排名的比赛站数不限。

  第五条 积分和排名

  (一)获取办法

  名次(基数)

  级别(系数)(())S级

  X20A级

  X10B级

  X8C级

  X6D级

  X5E级

  X3

  第一(100)20001000800600500300

  第二(80)1600800640480400240

  第三(60)1200600480360300180

  第四(40)800400320240200120

  第五(20)40020016012010060

  第六(10)20010080605030

  第七(8)1608064484024

  第八(6)1206048363018

  (二)积分排名

  取参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筝比赛并获得积分的运动员分别进行双线运动风筝项目总排名和四线运动风筝项目进行总排名。

  按照总积分值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名。如总积分相同,则当年单站最好成绩较高者列前。

  个人积分排名中“所属团体会员(代表单位)”按照最近参加的一站比赛中“所属团体会员(代表单位)”列出。

  第六条积分成绩

  (一)成绩获取

  国内赛事,在赛事结束后五个工作日之内由赛事总裁判长将成绩报送至中国风协秘书处。

  (二)成绩真实性

  报送的成绩须由赛事总裁判长签字确认。

  秘书处有权对赛事资料进行查阅。

  第七条处罚

  按照中国风协颁布的相应竞赛管理办法和运动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中国风协所有。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中国运动风筝竞赛积分体系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