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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风筝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风筝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风筝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筝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中国风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筝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风筝相应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处罚等(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风筝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风筝项目各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风筝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国风筝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筝协会(风筝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风筝项目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并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地方协会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风筝竞赛规则、风筝技术水平、裁判规则、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察;加试计算机知识,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p>

  第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岁中国公民,掌握和正确运用风筝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承担区、县级风筝竞赛的裁判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懂得基本的风筝竞赛编排原则,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风筝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掌握基本编排方法;任风筝三级裁判员满1年,并具备2次在县级及以上风筝比赛中担任裁判的工作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风筝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知识、执裁经验和组织风筝竞赛的能力;能完成简单赛事编排工作。任风筝二级裁判员满2年,具备2次担任省级比赛裁判员经历,或具备3次担任地、市级以上执裁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55周岁以下(50周岁至55周岁需提交体检证明),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裁判实践经验,能准确、熟练运用风筝竞赛规则、编排规则。具有培训一级以下裁判员的工作能力;具有竞赛组织能力;能够担任省级风筝比赛裁判长工作;能够担任全国性赛事裁判工作;具备2次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员或担任1次省级比赛副裁判长工作经历,参加本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风筝技术水平和计算机可作为国家级裁判员资格的参考。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筝协会,不得跨地区、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风筝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每2年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每两年向本协会进行注册;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风筝裁判员的注册期。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年龄为70周岁(含)以下。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协会做出规定。

  第十六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风筝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风筝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风筝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风筝竞赛规则和裁判规则;

  (三)主动参加培训;

  (四)主动承担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五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 中国风筝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包括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中国风筝协会纪律委员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和处罚的记录;

  (四)赛事组委会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本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协会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一)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比赛期间正(副)裁判长、仲裁员,对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委会针对参与执裁工作的裁判员,填写《执裁鉴定表》,做出等级评定。

  (二)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协会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正(副)裁判长、仲裁、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作为评价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纪律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同意并报协会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和纪律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本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认定多次出现严重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律委员会或裁委会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诉、举报程序

  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协会进行申诉和举报。进行申诉和举报需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和签名,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

  协会将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各地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筝协会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风筝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风筝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